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微型普通客车沿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荥阳市第二高级中学路口处时,与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12月3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及照片、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