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田新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