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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李某与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6-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何某某、李某因诉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审查上诉人何某某、李某起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佛禅房拆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是否属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审查上诉人起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被诉的佛禅房拆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于2005年6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上诉人,并告知了诉权、诉期。上诉人于2006年8月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迁(略)房屋的行为违法。经查,被上诉人就佛禅房拆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05年9月22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不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司法强制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主张自从收到佛禅房拆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后,上诉人一直向相关部门信访,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上诉人又主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佛禅房拆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未依法履行法院的监督职能。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应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何某某、李某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郭赟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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