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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甲、广某乙与李某某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广某甲、广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某甲及其代理人孙建,广某乙代理人王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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