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广某甲、广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某甲及其代理人孙建,广某乙代理人王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