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荥阳市X路聚龙汽修厂,趁该厂孙某某的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孙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钱包偷走,该钱包内放有现金1100余元。现赃款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