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董某某。
2009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董某某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驻马店市某某学校赔偿因其强行扒房给起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董某某起诉的事实,是属于驻马店市某某学校内部拆旧换新的福利分房行为;且驻马店市某某学校在拆旧时也做出了适当的经济补偿。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沫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