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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时间:2006-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375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6年5月28日被羁押,200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X号楼X门X号,伪造“北京亦兴阁印章中心”财务专用章一枚,后以该企业名义非法制造印章。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周某、霍某某、王某、李某某、赵某某证言,文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相关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以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孟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06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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