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郝丽曼),女,21岁(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2006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北京市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桥南加油站附近,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克,后被抓获。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暂住地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桥南铜厂附近的一出租平房内,起获毒品海洛因126.73克。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并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桥南加油站附近,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克,后被抓获。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暂住地本市丰台区东铁营桥南铜厂附近的一出租平房内,起获毒品海洛因126.73克。后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艾合买提•日介甫,起获毒品海洛因697.9克;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提供的另一线索侦察时又起获了毒品海洛因302克。
此项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娄某某、郑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及相关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表现的工作说明及破案报告等证据在案为证,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剩余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