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某某,男,1965年出生。
开封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原开封市实验中学)申请执行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据(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从未收到(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因此该民事调解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立案执行。2010年4月29日龙亭区法院作出(2010)龙法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张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经审查,(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已经明确表述该调解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在该案执行立案时,民事审判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中证明该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主张对该调解书是否生效的审查,不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其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畴,对其复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庆龙
执行员:张学峰
执行员:王大章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