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男,汉族,项城市。
被告邝xx,女,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付xx诉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xx诉称,我和邝香美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分别取名付xx,付xx,因被告外出两年至今未归且不能取得联系,导致我们的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归我抚养。
被告邝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7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取名付x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取名付xx,X年X月X日出生,因被告邝xx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已公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付xx、付xx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之间无大的矛盾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原、被告的两个女儿年龄尚幼,综合考虑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郭伟
审判员夏康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