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卫兵、程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元,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7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徐新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