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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某某与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卫兵、程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元,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7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徐新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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