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永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都某某,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总务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都某某、袁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与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曲阳二中)相邻,曲阳二中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虹口教育局)。1994年6月上海申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玉田大楼,曲阳二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划归玉田大楼使用,其中曲阳二中建于1990年以前的厨房所占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也划归玉田大楼使用。然而,玉田大楼房屋建成并销售后,作为双方分隔界线的围墙没有重新调整。曲阳二中当然地以为围墙的东面土地归其使用,于1995年10月取得建设工程临时许可证,于1996年将原厨房扩建成现有的二层楼房,底层作食堂,二层为多功能教学厅,并擅自沿围墙建造了一个占地约218平方米的二层自行车车库。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玉田大楼业委会)认为曲阳二中现在使用的厨房和自行车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中有2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玉田大楼,严重侵犯了其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曲阳二中和虹口教育局拆除违法搭建的厨房和车库,排除妨碍,恢复原样。审理中,曲阳二中、虹口教育局认为,目前玉田大楼与曲阳二中相邻物业所形成的格局和使用状态,并非其主观过错所为,是因历史原因造成,故玉田大楼业委会要求拆除曲阳二中食堂和车库的诉请,其无法接受,但其可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另查明,曲阳二中共占用玉田大楼享有使用权的土地249平方米,其中自行车车库109平方米,食堂118平方米,空地22平方米。审理中,玉田大楼业委会于2003年2月24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曲阳二中和虹口教育局归还南面花园侵占的土地45平方米,又于同年4月8日表示撤回该诉讼请求。经调解,曲阳二中和虹口教育局表示曲阳二中的食堂早在玉田大楼工程立项前已经存在,并且有合法建设许可证,并非擅自搭建。由于该食堂关系到全校师生的用餐大事,故不能拆除。学校现有的自行车车库拆除后的土地面积有220平方米,可以划归玉田大楼使用。相差的29平方米,可以给付玉田大楼业委会人民币93,119元作为补偿。玉田大楼业委会认为曲阳二中占用其土地达279平方米,并坚持原有意见,要求曲阳二中和虹口教育局拆除厨房和车库,排除妨碍,恢复原样。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曲阳二中擅自建造自行车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中有1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玉田大楼享有,玉田大楼业委会要求拆除自行车车库,归还该土地使用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曲阳二中的食堂早在玉田大楼建造之前已经存在,并且1995年10月曲阳二中取得建设工程临时许可证,于1996年将原厨房扩建成现有的二层楼房,底层作食堂,二层为多功能教学厅。鉴于曲阳二中越界建房属误解所致,建房时玉田大楼业主未提出异议,客观上曲阳二中的房屋布局和各自功能已成定局,如果拆除食堂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打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故法院对玉田大楼业委会要求曲阳二中和虹口教育局拆除食堂的请求不予支持。曲阳二中食堂部位占用玉田大楼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玉田大楼业委会称曲阳二中占用其279平方米土地和曲阳二中食堂排出的油烟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认定。遂判决:一、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北起玉田大楼北围墙中线的延伸线南至该延伸线向南24.94米为界,西起现有玉田大楼东围墙中线东至该围墙中线向东4.37米为界的109平方米土地上的自行车车库建筑物拆除,将该109平方米土地交还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归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全体业主使用,并以新的分界线为中线,重砌分隔围墙,费用由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负担;二、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食堂、多功能厅二层楼房等所使用的玉田大楼X平方米土地继续使用至玉田大楼土地使用年限(不含续期)届满前1年,或该二层楼房自然报废、毁损之时,期间不得翻、改、再建,届时该140平方米土地交还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归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全体业主使用;三、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土地使用费人民币449,540元,由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负责分给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全体业主;四、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要求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拆除上海市曲阳第二中学食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玉田大楼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违法侵占应属玉田大楼使用的部分土地是主观过错所为,该行为致使玉田大楼无法达到国家对高层民用住宅的建设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其使玉田大楼小区的绿化减少、无法泊车、带来消防隐患;曲阳二中厨房排出的油烟还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玉田大楼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其理应将违法侵占的土地使用权全数归还全体业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二、三、四项判决。
被上诉人曲阳二中、虹口教育局辩称,其并非恶意侵占属玉田大楼的土地,其占用系争土地,是由历史原因造成,且其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占用的。现其愿将车库全部让给上诉人,食堂因涉及全体学生就餐问题,故不同意拆除。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曲阳二中擅自建造的自行车车库占用了应属上诉人使用的土地计109平方米,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归还该土地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上诉人要求拆除曲阳二中食堂的诉请,因该食堂的存在先于玉田大楼的建造,且其在1995年10月扩建时取得了建设工程临时许可证,故考虑到该食堂目前已形成的各项功能格局,如拆除将影响到该校全体师生的就餐,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对上诉人该诉请不予支持,同时还判令被上诉人应给予上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提出的曲阳二中厨房排出的油烟污染环境一节,因上诉人就该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难以采信。此外,玉田大楼建造竣工后,其已通过有关消防部门的验收,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侵占土地的行为将给其带来消防隐患,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3。1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玉田大楼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斌
代理审判员孙欣
代理审判员顾继红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