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与八佰伴(上海)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

原告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委托代理人段祺华、王某,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佰伴(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和田一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敏华,上海市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与被告八佰伴(上海)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股东,双方为开展经营活动,曾相互垫付大量款项。截至2002年底,扣除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的往来款外,被告还拖欠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垫付款共计港币2,993,049。47元、日元121,786,194元及美金500,000元,以上款项折合人民币14,428,070。85元。因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按所欠币种及数额偿还欠款。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帐务汇总表、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上海中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97)第X号》批复各一份。

被告确认审计报告及批复的真实性,但认为应按人民币方式向原告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八佰伴(上海)有限公司自签收本民事调解书十日内归还原告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欠款人民币14,428,070。85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735元,由原告八佰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席清盘人谭自觉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珍

代理审判员李春

人民陪审员洪涛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