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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元月份,山东省曹县X乡X村一砖窑窑主邢景才(另案处理)通过赵西伟(另案处理)找到河南省民权县X乡X村委支部书记董彦运、村主任郭富友、村委会计张钦玉(均另案处理)等人,买到该村X村部分群众30余亩基本农田,并非法取土。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民权县国土局北关中心所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因此造成基本农田37.44亩被毁,青苗被损害。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取土的价格及青苗损失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于x、朱xx、林x、郭富友、董彦运、邢景才、葛运广的证言、协议书、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土地勘测技术报告、现场照片、商丘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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