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芳、孙某某,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傅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某甲因王某诉被上诉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冉富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未签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一审依据当时的证据认为已经将传票送达上诉人的事实发生改变,其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代理审判员周建强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