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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溜到民权县X镇X村育才小学,翻墙入院、撬开门锁,在该校校长徐xx的卧室内盗窃财物时被发现,被告人彭某在逃跑途中与徐xx厮打。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陈xx、赵xx的证言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溜到民权县X镇X村育才小学,翻墙入院、撬开门锁,在该校校长徐xx的卧室内盗窃财物时被发现,被告人彭某在逃跑途中与徐志强撕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0年1月28日其从睢县来到民权,1月29日下午来到程庄镇,夜里溜到一个学校南墙处,用随身携带的楔子、凿子把墙上的砖别掉几块,翻墙进院在厨房内吃了一个馍后,用凿子把另外一间的门搭吊和锁弄掉,进屋翻东西时听见门一响,其就赶紧往外跑,没跑多远就被人撵上了,其就与撵的人反抗,用嘴咬他。这时这个人的家人都来了,派出所的人也来了。

2、被害人徐xx的陈述,2010年1月30日凌晨3点许,其睡醒起来在院里发现学校西南部房间内有人打着手电翻东西,其大喊抓贼,走到门口,小偷从屋里冲出来,其把小偷摔倒了,小偷拼命反抗,用脚踢跺,用嘴咬,两人厮打了二十分钟,其妻子、孩子都起来了,才把小偷制服,接着打电话报了警。

3、证人陈xx、赵xx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30日夜,一个小偷翻墙跳进程庄镇X村育才小学偷东西时,被学校校长徐xx发现,徐xx撵上小偷把他按倒地上,小偷一个劲反抗,用脚踢,用手打,用嘴咬,其二人跑过去帮忙,才制服了小偷。

4、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徐xx左手肿胀、表皮擦伤。

5、物证,被告人彭某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6、现场照片,证明作案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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