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47岁,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39岁,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履行完(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英华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