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份,安xx以被告人李某某的名义在江苏省太仓市X镇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楼,200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套楼卖出未告知安xx,仍骗取安永红5月份至9月份的月供款x元(购房款在案发前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xx、李xx的陈述、证人张一x、宋xx、李xx、张二x的证言、住房还贷凭证及电汇证明、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