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能大众(广州)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该公司主席。
委托代理人:于志勇,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信德商务大厦35-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乙,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杨某某,均为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能大众(广州)商业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智能大众(广州)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智能大众(广州)商业网络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向被上诉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82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上诉人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涛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代理审判员袁方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