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黎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纠纷不断,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11月14日,原告曾向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0年1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双方仍无法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现住房归原告所有,儿子上大学及工作之前的生活费用各摊一半。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培宏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