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文,被上诉人广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