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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华育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育信息管理培训学校、北京华育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商誉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鲁民三终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太平洋科技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普拉姆德·柯施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春江,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竞琪,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育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中商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章印,该公司法律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育信息管理培训学校(筹)。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皇甫大卫,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育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半壁店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华育天地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博泰克公司)因与青岛华育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信息管理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青岛华育学校)、北京华育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育网公司)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商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春江、于竞琪,被上诉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章印,青岛华育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皇甫大卫,北京华育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阿博泰克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硬件;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培训;销售自产产品。在实际经营中,计算机教育与培训是其主要的经营业务。

阿博泰克公司先后注册了多个商标,具体情况如下:1、英文字母“ACCP”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1)第x号,第16类中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笔记本;信封(文具);海报;印刷出版物;宣传画。(2)第x号,第41类中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3)第x号,第35类中的张贴广告;广告传播;广告;电视广告;室外广告;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2、汉字“北大青鸟”与英文字母“x”及装饰图案所组成的图形商标A,商标注册证号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1)第x号,第35类中的张贴广告;广告传播;广告;电视广告;室外广告;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2)第x号,第16类中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3、汉字“北大青鸟”与英文字母“x”及装饰图案所组成的图形商标B,商标注册证号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1)第x号,第35类中的张贴广告;广告传播;广告;电视广告;室外广告;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2)第x号,第16类中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4、汉字“教育改变生活”与英文字母“x”组合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x号,第16类中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笔记本;信封(文具);海报;印刷出版物;宣传画。

阿博泰克公司还制作了《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VI手册》一本,该书的主要内容为规范其有关商标、企业名称等企业外观标识的使用方法、标准。

2002年8月16日,阿博泰克公司(合同甲方)与北京华育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授权培训协议(培训中心)》一份(以下简称2002年协议),该协议中,阿博泰克公司同意北京华育网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2002年8月16日至2006年8月15日),在指定的授课地点(北京市天安门城楼东侧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内)非独家使用“北大青鸟x授权培训中心”作为其业务标识,按照阿博泰克公司提供的系统建立授权培训中心,并从事技术培训,授权业务为“ACCP课程系统”。关于有关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该协议第四条做了如下约定:甲方(阿博泰克公司)提供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允许乙方(北京华育网公司)使用其业务标识经营被授权业务;乙方在被授权业务中使用商号时应采取措施明确表明商号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禁止把甲方商号或任何其他与授权有关的标识或名称作为乙方的名称,以及任何可以让公众、学生把乙方误解成甲方的做法,经营业务时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操作标准和制度,对于任何影响甲方商业信誉和业务、有损于甲方系统的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行为,并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关争议的解决,该协议第十二条“仲裁”条款做了如下约定:协议双方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条款中,“争议”指的是由于本协议解释及履行过程中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引起的冲突。

2003年10月8日,阿博泰克公司与北京华育网公司又签订《单点授权培训协议》一份(以下简称2003年协议),阿博泰克公司同意北京华育网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2003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在指定的地点(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非独家使用“北大青鸟x授权培训中心”作为其业务标识,按阿博泰克公司提供的系统建立“授权培训中心”开展技术培训,授权业务为“ACCP课程系统”,授权中心名称为“北大青鸟x华育网授权培训中心”。关于有关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以及争议的解决与2002年协议基本一致。

2004年4月13日,阿博泰克公司与北京华育网公司又签订一份《〈ACCP软件工程师〉培训项目(单点)授权加盟协议》(以下简称2004年协议),该协议授权期限为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5月25日,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X路正和公寓X号楼。关于有关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以及争议的解决与2002年协议基本一致。

北京华育网公司购买使用了阿博泰克公司所编写的计算机教材并向阿博泰克公司缴纳了有关费用。阿博泰克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解除了与北京华育网公司所签订的上述协议。

2004年6月18日,阿博泰克公司还与北京华育天地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签订一份《〈ACCP软件工程师〉培训项目(单点)授权加盟协议》。

2004年12月19日,阿博泰克公司代理人与北京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在北京市X街X街X号金丰和大厦A座三层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IT学院北太平庄校区对该地悬挂的相关展牌进行了拍照,并对阿博泰克公司代理人向在场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同时领取有关材料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学校墙壁上有关任课教师的部分照片中,照片中背景墙上有英文字母“x”的字样,有关展牌及宣传材料表述的该学校的名称分别为“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IT学院”、“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华育国际北太平庄校区”。

2004年12月3日,阿博泰克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进行了浏览、下载操作。该网站的所有人为北京华育网公司,该网站首页、名校风采、名师授课等页面左上侧有“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IT学院”的图形字样,名师授课栏目中刊登了授课教师的照片,照片中背景墙上有英文字母“x”的字样,在该网站“名校风采”对“北大青鸟华育国际IT学院”有这样的介绍:北大青鸟华育国际成立于2000年,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由北大青鸟x公司在中国成立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IT培训学校;华育国际总校坐落在北京,拥有南、北两个校区,该校还有天津、济南两个校区。

2004年12月6日,阿博泰克公司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址为edu-x.com的网站进行了浏览、下载操作。该网站首页、名校风采、名师授课等页面左上侧有一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以及(x.edu-x.com)的英文字样。名师授课栏目中刊登了授课教师的照片,照片中背景墙上有英文字母“x”的字样,该网站介绍其校区包括天安门校区、北太平庄校区、天津校区、济南校区和青岛校区,其中青岛校区的地址与青岛华育天地公司以及青岛华育学校的住所地相同。该网站新闻动态栏中有“热烈祝贺华育国际青岛校区成立”的字样。

青岛华育天地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4日,2004年11月15日,向青岛市教育局申请开办了青岛华育学校(筹)。

2004年11月19日至12月2日,青岛华育天地公司与青岛华育学校在《青岛晚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等报纸上以“华育国际”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广告落款处“华育国际”左侧有一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该图形与北京华育网公司在其网站www.edu-x.com上所使用的图形一致。

2004年12月5日,阿博泰克公司代理人与青岛市公证处公证员在青岛市市南区X路中商大厦四楼华育国际IT培训咨询会现场领取宣传材料一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阿博泰克公司代理人对会议内容进行现场录音,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该会议上陈列的展板以及宣传册上标有“华育国际”字样,该字样左侧为一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宣传册中“金牌教师”页中有关教师照片中背景墙上有英文字母“x”的字样。该咨询会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所举办。

2004年12月7日,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向名称为“宫英”的人出具收款收据一份,青岛华育学校还出具了与之相对应的退款协议书一份。

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提供的教材亦标有“华育国际”字样,该字样左侧为一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青岛华育学校承认其有偿借鉴了北京华育网公司的经验和教师。

2005年6月13日,阿博泰克公司工作人员王海琼对北京华育网公司营业收入进行了统计,被告北京华育网公司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阿博泰克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了公证费用七千零一十元。

原审法院认为,阿博泰克公司提出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号权以及商业信誉,阿博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予以确定,对其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

阿博泰克公司主张三被告的共同宣传中,被告组成了“华育国际IT学院”与“华育国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三被告均为独立的法人,其中,青岛华育学校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所开办,该两被告与北京华育网公司并无任何投资、开办的关系。而北京华育网公司开办网站上的所称的由天安门、北太平庄、天津、济南、青岛校区X组成“华育国际IT学院”并非经有关工商、教育部门核准成立的实体,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学校,三被告应当独立为其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阿博泰克公司主张,三被告及其负责的校区均在其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册、名片等引用北京华育网公司拥有的经营性网站作为自己的宣传网址,以行为确认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对此,首先北京华育网公司对其拥有域名分别为www.x.com和www.edu-x.com的两个网站并无异议,因此该被告应对网站所发布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青岛华育天地公司与青岛华育学校均否认将上述网站作为自己的宣传网址,对此阿博泰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阿博泰克公司所依据的证据为该两被告宣传册、展板、教材上有“华育国际”字样并且有一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华育国际”并非实际存在的主体,该两被告使用“华育国际”并不能说明其将上述网站作为自己的宣传网站,两被告使用的包含英文字母“EDU-INT”字样的球状图形,虽然英文字母“EDU-INT”与www.edu-x.com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但从外观上看,该两被告系将该图形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未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公众表明该字母组合是有关网站的域名,因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除了EDU-INT以外,网站域名应当包括“WWW”的万维网标识以及“COM”、“EDU”或“CN”等的后缀名称,仅凭图形中所包含的英文字母“EDU-INT”不能让相关公众产生这是有关网站域名的认识。北京华育网公司www.x.com网站并未有关于青岛两被告的任何表述,虽然,在www.edu-x.com网站中提到了“青岛校区”,该校区地址与青岛两被告住所地一致,但阿博泰克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隶属或开办关系,也未有证据证明三个被告就共同使用该网站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认定为北京华育网公司的单方行为,阿博泰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将上述网站作为宣传网址使用。

二、关于阿博泰克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主张

阿博泰克公司提出被告下列行为侵犯了阿博泰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1、组合使用商标“北大青鸟x”和“华育国际IT学院”置于网站www.x.com左上角显著位置;2、被告擅自将印有阿博泰克公司“x”的VI设计图样背景墙的教师照片在网站和宣传册中用来宣传被告自己的课程体系。

关于阿博泰克公司所主张的第1项侵权行为,首先,该行为系北京华育网公司所为,与本案另外两被告并无任何联系。其次,阿博泰克公司所保全的北京华育网公司www.x.com网站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日,在该时间,阿博泰克公司与该被告签订的2002年协议、2003年协议以及2004年协议尚未解除,而阿博泰克公司系于同月23日才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在阿博泰克公司申请公证日双方存在授权加盟的合作关系。北京华育网公司有权以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阿博泰克公司的商标。最后,北京华育网公司网站是为宣传其计算机培训教育,其使用“北大青鸟x”应认为是在宣传计算机培训教育这一服务类别上所进行的使用,计算机培训教育属于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的第41类,而阿博泰克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汉字“北大青鸟”与英文字母“x”及装饰图案所组成的图形商标A(第x号、第x号)以及图形商标B,分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第16类和第35类,并没有在该类别上注册核准使用,因此,除非阿博泰克公司证明使用在第16类和第35类上述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否则无权依照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而阿博泰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使用在第16类和第35类上的注册号分别为(第x号、第x号)汉字“北大青鸟”与英文字母“x”及装饰图案所组成的图形商标A为驰名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为使用在被核准的特定商品、服务类别上的、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鉴于阿博泰克公司并没有提供其将该商标在第16类和第35类商品、服务上并为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而阿博泰克公司主张的却是该商标使用在第41类并为公众广为知晓,由于阿博泰克公司的该商标并未在第41类上注册,阿博泰克公司亦未主张其将该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在第41类上使用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此对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对阿博泰克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商标信誉的有关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阿博泰克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北大青鸟x”注册商标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阿博泰克公司主张的第2项侵权行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在其发放的宣传册中有关教师的照片中背景墙上有“x”的文字,北京华育网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材料中有关教师的照片中亦有同样的文字,该行为是否侵犯阿博泰克公司的商标权,基于对阿博泰克公司第1项侵权主张的分析,阿博泰克公司应当证明其对“x”在教育培训服务类别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阿博泰克公司并未将“x”在第41类服务类别上注册,故对阿博泰克公司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对第x号的汉字“教育改变生活”与英文字母“x”组合商标是否驰名亦不予认定。

阿博泰克公司还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第x号、第x号、第x号的英文字母“ACCP”商标为驰名商标,但阿博泰克公司并未主张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商标驰名与否成为判定侵权能否成立的标准时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而不能单独认定驰名商标,对于阿博泰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关于阿博泰克公司提出的著作权侵权

阿博泰克公司提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其主张的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致,即被告使用“北大青鸟x”和“x”行为同时侵犯了阿博泰克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对此,从阿博泰克公司提供的《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VI手册》来看,阿博泰克公司对“北大青鸟x”和“x”等文字、图形的使用规范了使用方法。其中英文字母“x”(中文含义“我们改变生活”)属于常见的文字使用方法,并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阿博泰克公司主张三被告侵犯其“x”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北大青鸟x”并非常见的文字使用方法,体现了阿博泰克公司的名称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但是北京华育网公司在其域名为www.x.com网站上使用该标识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授权加盟关系,如果阿博泰克公司认为该使用方式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另行提起有关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就著作权而言,由于北京华育网公司获得了对有关标识的使用权,该行为并不构成对阿博泰克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四、关于阿博泰克公司提出的名称权、商号权侵权的主张

阿博泰克公司主张被告学校名称采用“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IT学院”、“北大青鸟x华育国际”侵犯了其名称权和商号权,对此,首先,企业的名称权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进行保护,阿博泰克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名称为“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字母“x”并非阿博泰克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其次,“北大青鸟”作为阿博泰克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阿博泰克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但本案被告与阿博泰克公司具有授权加盟的合作关系,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对阿博泰克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合理的使用,如果阿博泰克公司认为被告使用方式不当,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阿博泰克公司的该主张不予审理。

五、关于阿博泰克公司提出的侵犯阿博泰克公司荣誉权的主张。

阿博泰克公司认为被告混淆阿博泰克公司与被告间的特许经营关系,盗用阿博泰克公司的社会荣誉和业绩,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足以对公众产生严重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侵犯法人荣誉权的是指非法剥夺法人的荣誉称号。阿博泰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有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剥夺了其荣誉称号。阿博泰克公司如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提出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而非侵犯荣誉权诉讼,阿博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阿博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阿博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阿博泰克公司承担。

阿博泰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

1、“华育国际IT学院”、“华育国际”的种种业务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名称权等权利,由于有着上述称谓的组织并非经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实体,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那么采用上述称谓的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证据表明,三被上诉人进行业务宣传描述共同的教师、历史、业绩、分校区内容和地址,共同使用www.x.com网站,青岛华育天地公司和青岛华育学校使用北京华育网公司的培训教材,授予北京华育网公司出具的证书,因此“华育国际IT学院”、“华育国际”是三被上诉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从事培训业务共同的称谓和品牌,三被上诉人应当为“华育国际IT学院”、“华育国际”的行为负责。一审法院忽视这一根本性的关系,仅凭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开办或隶属关系便排除其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2、一审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仅是北京华育网公司所为,与被上诉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和青岛华育学校无关,该认定背离事实。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公司在www.x.com网站中,宣传自己开办了其他校区,其中包括太平庄校区,该校区内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和青岛华育学校利用www.x.com网站进行宣传,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商标驰名的事实,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主张将该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在第41类上使用并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为由对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完全背离事实。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有限公司获得了上诉人有关标识的使用权,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超越授权加盟协议的授权范围使用上诉人标识,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上诉人著作权,上诉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另行提起诉或申请仲裁,模糊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运用法律上的错误。

4、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名称权、商号权侵权的裁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有限公司并未获得授权加盟协议之外的使用权,其超授权范围使用上诉人的名称、商号,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此不作裁决错误。对于被上诉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和青岛华育学校侵犯上诉人名称权、商号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不裁而判。

5、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侵犯荣誉权的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和北京华育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指控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公司、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存在侵权行为的理由来看,是指三被上诉人在利用网站和宣传材料等进行宣传时,未经上诉人许可,擅自使用了“北大青鸟x”、“x”等名称或标志,从而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商号权和著作权。另外,被上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誉权。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一一分析如下。

关于北京华育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由于北京华育网公司与阿博泰克公司之间分别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订立了授权培训协议,依据该协议,北京华育网公司可以使用“北大青鸟x授权培训中心”作为其业务标识,且可以使用阿博泰克公司的商号、商标等有关业务标识经营被授权业务。而双方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则规定,如双方出现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北京华育网公司可以使用有关标识,如果使用标识不当,属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所指控的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双方协议履行期间,因此,因使用有关标识发生的争议,阿博泰克公司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阿博泰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回避了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是正确的。故本院对阿博泰克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青岛华育天地公司与青岛华育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从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将北京华育网公司的两个网站作为自己的宣传网址使用,因此,上诉人所指控的因该网站上存在的侵权行为应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并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指控两被上诉人在其发放的宣传册中有关教师的背景墙上有“x”字样构成商标、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上诉人在计算机教育培训类别上并未将“x”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商标侵权并不能成立。同时,由于“x”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著作权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侵犯其商誉权的问题。上诉人所主张的理由是被上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将上诉人获得的印度x公司授予的“2003年x全球体系最佳市场运作奖”虚假宣传为华育国际学院获得“x最佳市场运作中心”奖,宣称华育国际IT学院是北大青鸟集团与印度x公司合作以来成立最早、规模最大、教学经验最丰富的学院。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构成商誉侵权的上述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犯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至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类型的侵权,则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北京华育网公司、青岛华育天地公司、青岛华育学校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誉权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商标侵权的事实并不存在,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阿博泰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阳明程

代理审判员丛卫

代理审判员徐清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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