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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德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与朗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4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朗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德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江海经济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朗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视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朗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朗视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在上海元德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处,而该公司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朗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乔明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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