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朗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德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江海经济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朗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视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朗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朗视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在上海元德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处,而该公司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朗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乔明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