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段某某在民权县X镇X路郑传玉住处盗窃现金700元及手机一部,手机价值285元;2010年4月21日上午,在民权县X镇X村徐四军家中盗窃现金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传玉、徐四军的陈述;证人韩某某、顿某某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