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唐某某于2009年8月4日之前偿还其村孙某某5万余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查封唐某某5千只鸡。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法院同意,私自将查封的5千只鸡卖掉,所得款未偿还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许可,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宣判前被告人唐某某欠孙某某的5万余元款,被告人的家属已与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如不能按时偿还,用1500只鸡和4间门市部抵偿,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