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河南省新密市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