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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固始县黎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河南省新密市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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