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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詹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山,南召县司法局南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詹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薛从海,被上诉人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李舸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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