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山,南召县司法局南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詹某某为债权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薛从海,被上诉人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李舸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