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5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并于2009年10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隔路相邻邻居,2009年8月原告在其所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时,被告强行阻拦,致使其停工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阻止原告建房,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方并未侵权,其在1979年建房四间,后因通行问题,将东头一间房屋扒掉,用于通行道路,现原告在未经其方许可情况下强行占有被告宅基地(已用作通道宅基地),是原告对被告侵权,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隔路相邻邻居,2009年8月原告在其所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时,被告以原告建房西边一间房屋根基占用其宅基地为由强行阻拦,致使原告停工至今。后经多方部门调解未果,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驻马店市集建(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原告郭XX宅基地为:南北长34米、东西宽14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个人所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告强行阻拦,该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依法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关于被告辩称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XX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东西14米、南北34米)范围内建房,被告郭XX不得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胡留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何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