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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0年4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2009年3月12日,因感情不合,经郏县人民法院以(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将年幼女儿留给其年迈多病的父母照看,不尽抚养义务。被告年幼即失去亲生父亲,脾气暴躁、性格古怪,经常存在家庭暴力,对年幼的女儿非打即骂,被告及家人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由其抚养女儿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原告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教育条件,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由原告来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为使女儿李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说我重男轻女不成立,离婚时我还要求抚养女儿,女儿由我和父母共同抚养,我外出打工也没去远,我只在郑州打工,两个小时就到家了。我脾气也不暴躁,没有打骂孩子。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其女李某涵,2009年3月原、被告在郏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调解:一、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牛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女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允许原告牛某某探望其女。三、原、被告共建北屋平房三间,东屋平房一大间,其中北屋平房西卧室、客厅西半间、东屋平房一大间归其女儿李某涵所有,其他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付给牛某某经济帮助费6000元,2009年3月16日前支付2000元,2010年3月16日前支付2000元,2011年3月16日前支付2000元。四、被告李某某付给原告:海佳双缸洗衣机一台,西药柜两个及西药,橱柜一个及原告衣服。之后原告曾去看过几次女儿。2010年4月份因其女儿生病,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即起诉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调解,被告及家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现李某涵跟随被告生活。2010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调解离婚后其女李某某一直由被告抚养,且被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有虐待孩子的行为,亦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且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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