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被告范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X号登记结婚,无子女,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