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林某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分别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2月25日前结清,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原告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9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