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施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被告张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在2010年8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施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44元、评估费人民币22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2304元;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