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被告张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在2010年8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施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44元、评估费人民币22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2304元;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