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某使用费人民币3200元,被告当庭支付人民币500元,余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450元,至付清止;
二、被告吴某如未按约履行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