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张义耕(2009年7月3日去世)系兄弟姐妹关系,张义耕生前未婚,无子女,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张义耕在上海银行保管箱内留有财产,现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张义耕在上海银行开设的保管箱内财物归原告张某、被告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0元,被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