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经对账后确认截止2010年8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9万,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万元,该款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0日支付人民币75万元,余款于2010年9月19前结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9月19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