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乃龙,江苏省阜宁县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乃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月23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几年,被告王某某在外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月23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6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书,两个孩子现均在校读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另据原告陈述,被告与一杜姓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孩子,应当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提供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应维持双方现有的夫妻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熊耀然
审判员李祖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