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对原告马某与被告上海某鞋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上海某有限公司”应更正为“上海某鞋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向颖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