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叶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9日14时50分,在本市X路、梅川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案外人乐栋材骑牌照号为赣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应于2010年8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人民币533.1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41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叶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