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号,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由崇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确认原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略)(面积94.46平方米)的房屋1套归原告所有,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面积94.46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朱某某所有;被告施某某于2010年9月底前协助原告朱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施某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