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各类补偿人民币3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