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饭店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余衡,该饭店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昆仲裁[2006]X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提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云南商业饭店承担。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人民陪审员苏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