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近华商住楼B幢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媛,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诉讼代理人高伟明,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序古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6)X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于2006年9月6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在2006年9月15日前重新仲裁其受理的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序古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因此,本案的撤销程序在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已作出重新仲裁裁决之前,应当予以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安静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