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1981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82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朱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邢某和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原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邢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朱某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邢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邢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五、原告邢某在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连同户籍迁出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配合被告朱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