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
被告费某
被告费某
被告费某
被告费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费某与被继承人陆某(2003年7月16日去世)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费某、被告费某、费某、费某。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及崇明城桥镇X路X号楼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费某名下,上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对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房产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房屋产权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费某继承五分之一;
二、上海市X镇X路X号楼X室房屋被继承人陆某名下的份额由被告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一,费某继承五分之二;
三、被告费某、费某、费某、费某共同给付原告费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人民币x元,2010年8月30日,2010年9月14日各给付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某民币64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