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姚某。2010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杨某所生之子姚某随杨某共同生活;
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
四、离婚后杨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