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君
审判员邵云娟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