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20日20时10分,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牌照号沪x小客车与固定物相撞,原告系被告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已支付原告唐某医疗费(含救护费)人民币x.78元、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
二、被告黄某乙应于2010年8月1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672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4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