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