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
原告窦某
被告李某
被告窦某
被告窦某
被告窦某
被告窦某
被告窦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窦某与窦某系父女关系,被继承人窦某(2003年10月16日去世)与被告李某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本案原告窦某、被告窦某、窦某、窦某、窦某、窦某。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窦某、原告窦某、窦某名下,窦某生前未留遗嘱,故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窦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窦某所有,上述房屋原告窦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窦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李某、窦某、窦某、窦某、窦某、窦某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
三、原告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窦某、窦某、窦某、窦某、窦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x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