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某,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郑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郑某18周岁止;
三、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海信空调二台、西门子冰箱一台归原告田某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转角沙发一只归被告郑某所有;
四、离婚后,原告田某于2011年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郑某住房补贴款人民币x元,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